静安区第二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体系建立

时间:2022年09月25日 来源: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并下发《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国***部根据《条例》针对使用环节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制定的规章。在《条例》修订之前,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管,主要涉及医疗器械的采购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置,内容较为单薄。实践中,部分医院等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行为不规范、渠道不合法、索证索票等工作不严谨的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医院等使用单位忽视对医疗器械的维护,在用医疗设备常“带病”工作,严重影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新修订的《条例》较大幅度地扩增了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的条款,《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根据其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制度进行了细化。不仅是深化医疗器械监管体制机制**的一个重要成果,更是对医疗器械实施“全过程”监管理念的具体体现。 医疗器械器械产品国家标准有哪些?静安区第二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体系建立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可以看出注册人、备案人需对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予以管理和监督。这里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一)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责权利的矛盾注册人承担了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责任,但其重要的生产环节是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来实现的。如何通过委托生产协议和生产质量协议来约束双方的合作内容,真正做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遇到产品质量问题、不良事件、医疗事故、召回事件时,如何界定双方的责任。这些都是双方责权利矛盾的关键内容。(二)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矛盾知识产权问题,是跨集团受托生产时碰到的多的问题,很多受托生产夭折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如何有效的保护注册人的知识产权,是受托生产的前提条件。徐州哪里有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行业法规,你知道吗?领伯医汇为您提供常年法规顾问服务。

三 注册人制度委托生产实践中的矛盾分析

(三)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体系管理矛盾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不是简单的业务合作关系,是双方体系管理的融合关系,或者说是注册人对于受托生产企业体系管理的问题。解决好双方的体系管理矛盾,将有效的提高产品质量,推进体系运行。(四)实际注册周期、费用和预期之间的矛盾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是一个评估安全有效的综合性工程,涉及产品的验证、检验、临床评价、技术审评等诸多环节。合理的预估注册周期和费用,对于项目的推进以及委托生产关系的实施起到重要的作用。(五)产品输出质量控制的矛盾注册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但落实在生产环节需要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注册人的责任。

医疗器械GMP净化车间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三、常用的检测设备风速仪、尘埃粒子计数器、温湿度计、压差计等四、净化车间的验收标准1、需要对净化车间以及走廊等区域进压监测,因为维持车间而定标准气压是保证正常通风量,以及空气净化效果的前提和保证。2、需要对车间空调系统的设计与安装进行工程质量考核、确保车间内的空气都经过过滤、再循环和保鲜处理。3、对车间的天棚、地板以及门窗等进行工程验收,同时要对车间的设施进行运行监测。4、对车间的温度及湿度的控制性能是否完善进行验收。温度和湿度对车间内的无菌,无尘化处理有着间接的作用,所以恒温恒湿的控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合肥医疗器械许可-医疗器械备案办理流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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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的政策法规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6.《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7.《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已经2015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静安区第二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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